政策法规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八)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申报条件 <<<<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办理程序 <<<<
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6号)。
(九)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
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申报条件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办理程序
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
(十)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销售收入减征增值税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申报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
办理程序
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
(十一)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
有关政府性基金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申报条件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
办理程序
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十二)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适用主体范围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申报条件 <<<<
1.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3.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办理程序 <<<<
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3号);《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津财规〔2022〕5号)。
(十三)创设金融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
专门产品和服务
鼓励引导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创设金融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专门产品和服务,强化与创新创业基地、孵化器等机构合作,结合大学生创新创业企业特点及发展需求,努力提供配套创业孵化、信贷融资、创投服务、产业对接、辅导培训等综合金融服务,鼓励在企业生命周期中前移金融服务,针对大学生创新创业设立的科创企业,提供“投贷联动”等融资支持。
政策来源
《市教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若干举措》(津教规范〔2023〕1号,第十八条)。
咨询电话
天津银保监局普惠金融处,022-83865507。
(十四)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推行企业
开办“一窗通”,提高企业开办效率
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提高企业开办效率,申请人可通过企业开办“市场主体一网通办”在1个工作日完成企业设立登记及涉及企业开办的公章刻制、发票申领、社保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多环节事项联办。
申报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规范进行申报。
办理程序
申请人通过“市场主体一网通办”平台申请办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提交相关材料,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登记。通过数据共享,可同时办理公章刻制、发票申领、社保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政策依据
市市场监管委等七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推行开办一网通办的意见》的通知。
咨询电话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政务服务处,022-24453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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