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研究
Industry research为进一步支持对外贸易发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文扩大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实施范围,批准我市青岛港自4月1日起作为离境港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青岛再获国家政策“大礼包”。
政策概念
启运港退税政策是出口退税管理模式的一项创新。一般情况下,出口退税是外贸货物运到离境港并办理结关手续以后方能退税;而启运港退税政策则是从国内的启运港运出时,尚未运到对应的离境港,即视为已经出口并可办理退税手续,有效缩短了出口企业的退税周期,加速了资金周转。
政策利好
一是有利于提升出口企业经济效益
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企业从启运港运出货物时,即可办理退税手续,可大幅减少货物途中运输、离境港靠港、等待装船、办理离境手续、换装国际航行船舶等时间,有效缓解企业资金占用压力,增强对外贸易活力动力。
二是有利于建设世界一流海洋港口
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有助于增加离境港的中转货物量。青岛港的启运港和经停港共16个,涉及南北方7个省份,可进一步提升青岛港辐射带动和集聚效应,助力青岛港“建设世界一流的海洋港口”, 打造东北亚国际航运枢纽。
三是有利于助力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战略
青岛港作为山东港口的龙头,在黄河流域和环渤海区域的竞争优势凸显,已成为黄河流域和北方地区最重要的出海大通道。青岛港获批成为离境港,将进一步吸引周边地区外贸支线出口货物及黄河流域周边货物向青岛集聚,更好发挥青岛对外贸易和远洋运输优势,放大青岛黄河流域开放门户的作用,助力青岛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
启运港退税流程:
(一)启运地海关依出口企业申请,对从启运港启运的符合条件的货物办理放行手续后,生成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
(二)海关总署按日将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加启运港退税标识)通过电子口岸传输给税务总局。
(三)出口企业凭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出口企业首次申请办理退税前,应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进行启运港退税备案。
(四)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信息、税务总局清分的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信息和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为出口企业办理退税。出口企业在申请退税时,上述信息显示其不符合启运港退税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识)办理退税。
(五)启运港启运的出口货物自离境港实际离境后,海关总署按日将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识)传送给税务总局,税务总局按日将已退税的报关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识)反馈海关总署。
(六)货物如未运抵离境港不再出口,启运地海关应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并由海关总署向税务总局提供相关电子数据。上述不再出口货物如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出口企业应补缴税款,并向启运地海关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货物已补税证明。
对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但自启运日起超过2个月仍未办理结关核销手续的货物,除因不可抗力或属于上述第6项情形且出口企业已补缴税款外,视为未实际出口,税务机关应追缴已退税款,不再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
(七)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核销或调整已退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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