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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俊杰:积极参与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制定
来源 : 新华社        作者:        发布时间 : 2023.02.20


数字贸易迅猛发展为全球经济注入新活力,同时也对数字贸易治理提出严峻挑战。国情、目标和立场上的巨大差异决定了各国难以在短期内形成统一的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其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主张及核心诉求差异更加明显。目前,数字贸易规则主要依托区域贸易协定构建,形成具有较强影响力的“美式模板”和“欧式模板”。


数字贸易规则“美式模板”大致经过3次升级,其最新阶段的范式为《美加墨协定》和《美日数字贸易协定》,二者均以《跨太平洋(2.700, 0.02, 0.75%)伙伴关系协定》(TPP)中的相关条款为基础,对部分文本进行直接承袭。与“美式模板”相比,“欧式模板”尚处于初级阶段。


从具体规则文本来看,“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数据存储非强制本地化”“源代码保护”等规则最能体现“美式模板”的特征,也是推动其演进升级的核心规则。《美加墨协定》在上述三方面均具有高于TPP水平的强制性,但较强的约束力也限制了“美式模板”的扩展适用。


数字贸易规则“欧式模板”虽然更加深入细致,约束力更强,但体系性仍然不足。欧盟签订的自贸协定中,有关数字贸易规则的条款并未单独成章,过于分散的条款增加了应用难度。高标准的“隐私保护”等问题是影响欧盟与其他数字强国达成谈判协定的关键。


整体来看,彰显美国意志的“美式模板”构建了高标准范本,背后反映的是美国利益。彰显欧盟意志的“欧式模板”也存在凭借自身强势地位与缔约方达成非等价承诺的问题。


我国作为数字贸易大国,在参与国际数字贸易规则构建过程中始终秉持合作共赢的理念。我们积极致力于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推动电子商务谈判,目前,该谈判已经取得实质性进展,将力争在2022年底前就大多数议题达成协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展现了我国参与数字贸易规则构建的最高水平,在“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数据存储非强制本地化”等方面均实现了突破,还对争端解决、透明度问题做出具体规定。RCEP是目前世界上规模最大的自贸区,在数字贸易规则上的优势体现为良好的灵活性与包容性,在“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计算设施位置”“线上个人信息保护”等议题中均设置了例外条款。


下一步,应积极构建普惠型数字贸易规则,进一步提升我国在数字贸易领域规则制定方面的话语权与影响力。在跨境数据流动、数据存储等方面,可以建立分类分级的管理体系,在保障安全性的前提下促进跨境数据流动。互联网平台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增强其普惠性,提升欠发达地区和中小企业运用互联网平台参与国际经贸的能力,弥合数字鸿沟。在国际合作方面,应拓宽合作领域,加深合作程度,丰富合作方式。此外,还应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数字税等方面的研究,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做出决策。并且,进一步完善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大力提升数字治理能力。一些敏感议题可以先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及自由贸易港先行先试,进行压力测试,待成熟后再进一步推广。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 洪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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