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研究
Industry research后疫情时代,数字化转型引领数字贸易、数字经济成为全球经济发展新动能。在此背景下,数字经贸规则也呈现新态势,将鼓励各方参与数字贸易、激发数字经济潜能作为重要目标。
近年来,部分关键的数字经贸规则在多方关注下取得一定进展,对于分歧较小的领域,各国探索规则升级扩围,服务全流程数字化转型;对于分歧较大的领域,各方展现一定灵活性并形成初步共识;对新兴技术和应用领域,积极推动统筹各方发展和监管方向,就创新监管模式交换最佳实践。
同时,各方注重平衡自由贸易、产业发展、技术创新与安全保障之间的关系,数字经贸规则体系总体呈现全面性、包容性、开放性、创新性和安全性的趋势特征。
数字贸易便利化向更高标准升级
数字贸易便利化是出现较早、分歧较小、较为成熟的规则。2000年前后,WTO 部长级会议发布《全球电子商务宣言》暂缓对电子传输征收关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电子商务示范法》和《电子签名示范法》,对跨境传输和线上交易引发的程序合法性问题做出回应,在随后签署的《美国约旦自由贸易协定》《欧盟智利自由贸易协定》《澳大利亚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中,借鉴吸收上述监管规定,逐步形成了包含电子传输免关税、国内电子交易监管框架、无纸化贸易、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议题的数字贸易便利化规则基本框架。
伴随着数字贸易的蓬勃发展,数字贸易便利化规则制定取得长足进展,各方形成广泛共识。贸易便利化逐步成为国际贸易谈判中数字贸易(电子商务)章节中普遍纳入的议题,截至目前签署的包含数字内容的自由贸易(数字经济)协定中,超过 75%涉及数字贸易便利化规则。多边框架下,ESCAP 倡导发起的《亚洲及太平洋跨境无纸贸易便利化框架协定》于 2021 年正式生效。该《协定》共有 25 个条款,主要涵盖国家贸易便利化政策框架和有利的国内法律环境、跨境无纸贸易便利化和发展单一窗口系统、电子形式贸易数据和文件的跨境互认、电子形式贸易数据和文件交换的国际标准,以及行动计划、能力建设、试点项目和经验交流等。2021年12月,WTO电子商务谈判联合召集人澳日新三方发布声明指出,在无纸贸易、电子签名和认证、电子合同等 8 个领域取得重大突破。
便利化规则向全流程数字化方向升级,促进端到端贸易。2021 年,移动设备的普及和使用进一步推动了 B2C 服务占比;跨境网购人数占网购人数比重,从 2017 年的 20%上升至 2019 年的 25%;疫情和国际经贸形势对供应链弹性提出挑战,中小型电商企业期望更小库存和更低成本。在技术赋能和诉求转变背景下,数字贸易便利化规则进一步升级,呈现以下趋势:一是促进端到端贸易,鼓励更多消费者和中小企业参与跨境电商,创新升级电子身份、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现代物流、电子发票、快速货运等规则,推动跨境贸易全流程数字化。二是降本增效,通过“单一窗口”提升报关便利性,推动设立便捷化海关程序,降低通关审查、报税成本。三是提升跨境贸易安全性,构建安全的跨境电子支付监管环境,建立可信数字身份互认及同等保护机制。四是强化系统、标准兼容性,提升单一窗口、电子记录、数据交换等系统兼容性,推动电子发票、电子支付、电子身份等标准互认。
市场准入制度复杂变化形成新框架
市场准入是政府对市场主体、交易对象进入市场所制定的政策框架,是为了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合理配置资源,而对经营者权力范围和行为能力的约束。区别于传统货物和服务贸易,各国对于数字产品的界定尚无统一共识,同时,数字服务的准入涉及国家公共安全、技术产业发展、公民隐私保护等多重因素。因此,数字市场准入的监管目标更加多元,一些国家通过负面清单+安全审查机制,形成了更为灵活的市场准入管理框架,以兼顾发展与安全。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向全球复制推广,开放水平逐步提升。在信息化和数字化时代,应用模式、业务形态伴随技术创新而高速迭代,跨界融合特征使得不同业务相互交融,具体业务边界难以界定,传统投资和服务贸易规则体系整体采用分行业的正面清单模式,逐渐难以覆盖不断出现的“新服务”。“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冻结条款+棘轮条款”的出价模式,被更多国家尝试接纳。在 RCEP 中,除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发达国家外,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发展中成员国也开始尝试采用负面清单出价方式;CPTPP 中,除越南保留3年过渡期外,各成员国均全面采纳棘轮机制,即列入负面清单中的不符措施或限制性措施只能减少不能增加。
针对数字技术和服务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频繁出台。WTO(2019)测算数据显示,全球约58.9%的服务贸易是通过商业存在模式提供的,尤其是涉及关键基础设施的数字服务贸易。伴随国际经贸形势的复杂 变化,各国加快完善并灵活运用安全审查等机制,对数字领域的外商 投资和市场准入进行限制。近年来,美国出台《外商投资风险评估现 代化法案》、欧盟出台《建立外国直接投资的审查框架性条例》,英 国通过《国家安全和投资法2021》,日本修订《外汇及对外贸易法》, 新设或授权专门主管机构,对境外主体获取本国关键设施、新兴技术、敏感信息等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并尝试在电信等敏感领域,建立专门的业务许可安全审查机制。从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IFUS)公布的报告来看,2018年至2020年,进入申报程序的外资审查案件从20起上升至126起,排在前三名的细分领域分别为计算机系统设计、软件及数据处理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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